在再生资源方面,国家主要采用增值税先征后退的优惠政策。

  先征后退

  自2009年1月1日起到2010年底,对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缴纳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政策。

  部分退税

  对符合条件的销售再生资源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7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2010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5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具体退税事宜由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及负责初审和复审的当地财政部门办理。